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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往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30 10:4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往来借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借款”是指公务卡支付范畴之外的零星现金借款及各类转账借款,主要包括购买设备、材料等预付款;大修项目的预付款;学生实习借款;备用金及其他借款。

第三条  学院往来借款坚持预算控制、公款公用、专款专用、及时清理原则,即借款需要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往来借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办理;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借款须“一借一清,先清后借,及时清理”不允许长期挂帐。

第二章 往来借款的办理

第四条  借款人须是学院在职职工,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借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严格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明确借款单位、借款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额等,借支差旅费,应在“借款单”上填写出差事由、人员和地点。

第六条  借支工程款和5000元以上各类服务或物资采购,须提供经济合同或协议原件;大额借款须严格执行学院大额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符合学院招投标范围的还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

第三章 往来借款的清理

第七条  往来借款必须及时办理冲账手续,各类借款冲账期限:

1.出差: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两天预借差旅费(节假日顺延),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10天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账冲账手续。

2.采购:购置小型设备、采购材料、物品、书刊杂志、图书资料(含教材)及其他物品,按实际需用金额借款,但必须在发票开出之日起10天内(节假日顺延)办理验收和报销手续。

3.购置大型设备:按合同规定预付款项,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预留规定的质保金,并且必须于项目验收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办理结算手续。

4.其他借款:因工作需要借支备用金由财务部核定,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之前办理还款手续,如有需要,次年再借。备用金每次借款限额为2000元。

5.现金的使用必须在人民银行现金结算使用范围内,单张票据超过1000元通过转账方式,借款采用转账方式的原则上必须定单位、定额,具体结算可多退少补。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定期对往来借款进行催报和通报,各单位协助通知借款人,催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冲账。

第四章 责任范围

第九条  往来借款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  审批人及借款人应认真对待每一笔借款业务,做到每笔借款都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能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所借资金、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冲账。超预算额度签批、巧立名目签批借款的,将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财务部有权停办该项经费借款及报销事宜。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冲账的,应办理延期报账手续,否则停止对该单位借款;借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及时到财务部办理销账手续,严格办理教职工离校签章手续,借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如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挂账”时,应到财务部办理转借手续;部门负责人应监督款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监督借款人按时报销或归还借款,凡因员工离职和工作失职使借款变成死账、呆账,导致学院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细致的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会计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部定期清理往来借款,并及时催还借款。对长期遗留问题如实向领导汇报,提出建议以便妥善处理。对查证系挪用公款和其它弄虚作假损害学院利益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借款被盗窃、丢失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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