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院预算管理改革工作,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院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二条 学院预算编制工作要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遵循“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第三条 学院预算编制工作于每年10月启动布置,根据学院下达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单位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编制的部门明细预算、部门预算的相关支撑材料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财务部,财务部汇总全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合预算年度发展目标、计划、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提出“一上”预算建议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审议,经董事会集体审定,财务部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预算控制数(“一下”预算批复)下发到各部门。各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数重新核对并编制明细开支范围和金额,将编制的明细预算上报财务部审核(二上)。财务部审核明细预算后报党政联席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明细下发至各部门(二下),并按此执行。并将审定通过后的方案报武汉工程大学批复备案。 第四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收入和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学院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六条 学院的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专项项目拨款)、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经审批的服务性代收费收入等)、动用事业基金等。 第七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学院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学院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切实反映单位的实际需求,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 第八条 在预算编报阶段,各单位应根据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对新增资产配置制订短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科学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提高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资金的利用效率。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归口资产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申报。举债新增一般资产应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工程及修缮类项目,应逐步建立预决算投资评审制度,投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批复、预算调整、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学院编制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不可预测的必须开支。 第三章 预算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上报的预算编制资料由财务部进行初审,并经董事会审核后批复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结果负责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控制数在原预算申报的基础上细化经费使用内容、使用范围等,财务部将根据调整细化后的单位预算形成学院年度预算文件批复到各单位并执行。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及调整 第十三条 预算经批复下达后,要严格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支出内容、范围,应严格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要加强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经费根据经费使用计划,需转拨、下划到单位和部门的应足额予以转拨、下划并公开经费划转明细。 第十五条 金额较大的项目经费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专项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上要求进行竞争性申报,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决定经费投向,不得“撒胡椒面”。 第十七条 预算在下达前,除工资性支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用款。确因工作需要,需提前用款的预算项目,在预算编制时应申请经费预拨,预拨经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该项目经费执行数的10%。申请预拨经费的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应提交书面申请,列明需预拨经费的项目名称、用途、预拨原因、上年执行数等报学院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董事会审议后财务部按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和调整预算的,财务部安排两次集中调整和追加(6月、12月)。调整和追加预算支出的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财务部。学院追加的预算,动用学院不可预见费(调整经费)解决。追加和调整预算审批权限按院政发〔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在支出预算总额内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省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统一组织汇总申报。 第五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学院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学院安排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门决算报表由财务部组织编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批复。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每年10月预算编制的同时制定下一年度的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12月将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交财务部,12月年度终了各单位针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对当年预算绩效的自评,下一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学院将以单位为责任主体开展对部门或项目上年度预算绩效的评价工作。学院绩效评价将依据经费使用范围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学院各单位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各单位要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预算管理,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置,提高办学质量。绩效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安排各单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