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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19 10:4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院财务部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代管经费等。

第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经费审批人。院长也可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等情况授权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经费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财务一支笔”原则

1.根据经费支出事项,确定一名审批人。

2.各单位(部门)经费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经费支出的审批。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经费审批人签章,属于新增资产的还须有验收人验收签章。

3.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人员有变更,应由院办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

4.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分管院领导为审批人的,由院长审批;院长为审批人的,由其他院级领导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董事长)审批。

   (三)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1.学院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年度预算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董事会通过后院长签发下文,财务部根据院长签发的预算方案,将各单位(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以书面形式下达。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单位(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2.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各单位(部门)不得超预算和无预算支出。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一)教育事业经费的审批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是指为维持学院办学工作正常运转,而必须持续支出的经费等,其支出在学院下达的预算额度内,由各审批人审批。

2.人员经费

   1)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在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课酬等)和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控制的人员经费(如在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奖金、各类酬金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发放标准和变动情况进行核准,院长审批;各类考试考务费、 辅导员及班主任津贴等由负责承办的单位经费审批人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经费归口单位(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

2)在实际工作中支付给院外人员的各类酬金和支付给学生的劳务费在各单位(部门)的预算内人员经费中列支,按学院有关规定控制标准,归口单位(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

3)发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按有关规定评审公示后,学院行文,由奖助学金经费归口单位(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其他各类学生补助由经费归口单位(部门)审批人审批。

3.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是指为落实学院某项发展建设任务,而按项目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建设经费,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设备购置

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学院预算安排的经费额度内,组织各单位(部门)申报,落实资金渠道,进行论证立项并汇总。经批准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落实,在验收手续办结后办理经费审批和支付手续,经费审批人审批。

维修改造等配套工程(含基本建设经费)

维修改造等配套工程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立项后,纳入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落实。按照年度计划和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

工程进度款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合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如有工程变更或超合同支付价款的,需提供按规定经审批后的材料)。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审批

工程竣工结算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监察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3)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款审批

工程建设中,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确认手续,才能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专项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报院长审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报党政联席会审定;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董事长审批。公用经费中集中购买的办公用品(办公费)按专项经费审批额度执行。

4.其他业务的审批

其他日常业务的审批按相应文件要求执行,由归口单位(部门)经费审批人审批。没有列明的经济业务由业务负责单位(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报请院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董事会讨论议定。

(二)不可预见费的审批

1.追加预算

各单位(部门)的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追加经费的,须书面提出申请,报分管业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追加经费(以收定支除外)无论金额大小,须报院长审批后经党政联席会讨论,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董事长审批。经批准追加的经费,其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支出审批。

2.预算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的,须书面提出申请,报分管业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调整不宜过大,一般一年两次,财务部安排两次集中调整(6月、12月)。调整经费报告报院长审批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议定。经批准调整的经费,其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支出审批。

(三)代管经费的审批

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院长审批,特殊事项必要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议定。

(四)学费上缴,住宿费、教材费等代收代付项目支出审批

学费上缴,住宿费、教材费等代收代付项目支出经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董事会讨论议定。

(五)投融资及资产处置事项

投资、融资、资产处置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报学院举办方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学院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款,由财务部提出申

请,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经费支出需事前审计的,按照学院审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现金结算支付的特别规定。

(一)现金支付

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下的小额公务支出以及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可通过现金结算。

(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

1.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银行卡)结算。

2.发放给本院在职职工、临时工、在校学生的工资、劳务、补贴、课酬、奖助学金等须通过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

3.发放给校外人员的酬金须通过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

第九条  经办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院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经费支出业务时,必须对各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完整性,经费来源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预算和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应不予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拟订开支项目时,经费支出预算已达到资金规定额度的,应按照以上程序分级审核同意后,该项目方可实施。预算时未达到但在实施过程中达到资金规定额度的,应及时按级报批,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采取分拆等方式降低经费支出额度规避审核、监督。全年在同类项目、同一单位采购,金额达到资金额度规定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所涉及的金额是指每次报账的发票金额总计,涉及的金额均为人民币金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有关支出审批的有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大额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1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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