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二)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并达到学院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的学生中,未正常取得学分(包括补考学分、重新学习学分)达25学分及以上者; (三)未获毕业资格者; (四)外语水平未达到以下条件者: 1.除艺术类专业,其他全日制本科生英语水平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在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2)参加毕业当年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在校期间,取得TOEFL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或IELTS考试成绩6分及以上,或TOEIC考试成绩470分及以上,或获得剑桥商务英语初级(BEC Pre.)合格证书。 2.艺术类专业,在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达到255分及以上,或参加毕业当年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3.所学外语为小语种的本科生,参加其所学语种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要求参照上述条款比例执行。 第五条 在院期间受过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解除处分者; (二)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后,认错态度好,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突出,经所在系部推荐、学位委员会审议同意。具体政策根据授位当年学位委员会的意见为准。 第六条 学院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 第四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领导下进行,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办理。 (一)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1.初步审核各系部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 2.对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系部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本实施细则,对本系部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认真核对,并提出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系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系部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在此基础上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院教务处。 (二)学院教务处对系部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进行复核、汇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经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经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